全國 個體營業執照變更經營人
1.對于個體戶的個體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如果是“微利項目”的,通常情況下不需要第三人對其進行承諾擔保。這是因為這類項目本身風險較小,且個體戶自身具備一定的信用基礎和財務實力來承擔相應的風險。
2.如果個體戶的經營范圍較為寬泛,則需要在申請變更經營人的時候承諾享受財政貼息期間只能由原經營人繼續經營該業務。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新的經營人在沒有實際經驗的情況下盲目擴大規模,從而導致經營不善或資金鏈斷裂等問題。同時,這也是一種對原有經營者的保護措施,避免其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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